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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废城市”创建 | 工业固废管理告知书请查收

致涉废企业的一封信


各涉废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规范企业固废管理行为,履行主体职责,按照“谁产废、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特将重点事项告知如下:

履行工业固废处置法定义务

一、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要求

你单位需按照《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措施;贮存工业固废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你单位应将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分类贮存。


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你单位须按照《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等要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对贮存超一年的危险废物及时清零。


三、上网注册申报登记要求

你单位须按照《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如实申报有关信息。要求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http://223.4.77.53/wpsw/main)中注册登记,并填报固废种类、数量、去向等内容。


四、法律责任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生态环境局您提出倡议:

一、弘扬生态文明理念。请要求企业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使《固废法》深入人心,成为企业经营的底线,共同推进“无废城市”创建工作。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新法规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危险废物管理等相关制度,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全面推动新《固废法》有效实施。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到人到岗,用最有效的措施、最严密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生态环境关系你我他,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行动,依法履责,共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创建“无废城市”。我司将加强与各企业的工作衔接,协助解决环保督察相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同时帮助企业完成申报,入驻固废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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