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1
答: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包括8种情形,各自含义如下:一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是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三是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四是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五是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六是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七是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八是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Q82 答: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Q83 答: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仅豁免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不要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Q84 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可通过环评、核查、鉴别鉴定等手段判定属性。 Q85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 Q86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未分类收集,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含汞废荧光灯管豁免内容未包括“一般工厂”。不列入危险废物名录且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其他光源,不建议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Q87 答:废油桶倒置没有油流出可视为满足“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的条件,但是对其“金属冶炼”利用过程实施豁免还应满足“经打包压块后”这一条件。铁质废油漆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范围内。 Q88 答:从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企业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但除此以外该类废物的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Q89 答:盛装废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041-49类废物,盛装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249-08类废物。两类废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盛装废矿物油,后者是盛装矿物油。本条款豁免的是900-249-08类废物,而900-041-49类废物由于其所盛装的废矿物油组分复杂,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因此未被纳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该条豁免范围内。 Q90 答:“工业污水处理厂”不仅仅指专门从事工业污水处理的处理厂,还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