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1
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治理2021年工作计划》对“点对点”的开展有具体指导说明。
Q92
答: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并确保风险可控情况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向利用时,企业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Q93
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需重点关注的是,不得主观故意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固废。
Q94
Q95
答:固体废物在属性鉴别期间,可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Q96
答:不一定,危废鉴别检测结果判断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中第7章节“检测结果判断”要求。如果确定的鉴定方案中采样数量为5个,那么一个样品一个指标超标即可以判定鉴定对象为危险废物;如果采样的数量超过5个,则超标样品数量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表3的限值样品数量进行判断。
Q97
答: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如果选择检测的部分指标结果已经证实了该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时且检测结果满足判断该鉴定对象的类别时,则可以不再检测其他指标。情况二:如果已经优先检测的指标未证实该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则通过前期分析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其他指标仍需要继续检测。
Q98
答: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了。副产物属于生产企业有意生产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具有质量标准,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不具备废物属性。
Q99
答:《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明确:目标产物(通俗可理解为产品)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副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副产品是确定的,在环评阶段就明确的,应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Q100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全面执行新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现有焚烧设施除烟气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执行新标准中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