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选择预处理工艺
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工艺是保障活性炭安全高效运行、降低换炭成本的重要环节。进入吸附设备的废气颗粒物含量应低于1mg/m3,温度应低于40℃,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应先采过滤或洗涤进行预处理。当废气采用水喷淋塔或旋流塔预处理工艺喷淋塔须配备除雾器,在进入活性炭箱体前设置干式过滤器。若废气含有油雾的,还应设置静电除油等预处理设施。
针对木制家具、金属表面或其他基材喷漆工序有机废气治理,宜采用高效气旋水帘机+高效气旋喷淋塔(或旋流板式洗涤塔)+多级过滤棉等工艺进行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其中,喷涂量较多、漆渣量相对较高的,可多级组合串联。在采取上述组合工艺进行预处理后,通过强化日常捞渣频次、换水频次,可有效减少废气中漆渣颗粒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明显减轻后端活性炭吸附处理负荷。高效气旋水帘机、高效气旋喷淋塔、旋流板式洗涤塔、干式过滤器(多级过滤棉)设置及捞渣换水频次应根据废气风量废气浓度、停留时间、现场位置等因素确定。
规范活性炭品质及炭箱设计要求
活性炭品质是衡量活性炭吸附工艺有效性的关键参数,为确保治理效率,用于吸附治理的活性炭质量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活性炭技术指标宜符合 LY/T 3284 规定的优级品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技术指标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碘吸附值不低于 800mg/g 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集中再生后颗粒活性炭抽样并经检测的技术指标低于IY/T 3284 规定颗粒活性炭合格品要求时,该批次为不合格产品,不应再用于 VOCs 治理。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或现有排污单位规范化整治应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设计活性炭吸附设施,确保有机废气经有效处理、达标排放。对于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处理的活性炭箱设计的主要参数包括:蜂窝状活性炭箱气体空塔流速不超过1.2m/s,颗粒状活性炭气体空塔流速不超过0.6m/s,纤维状活性炭箱气体空塔流速不超过0.15m/s。废气停留时间保持不低于0.75s,优先考虑颗粒状活性炭。颗粒状活性炭抽屉长度一般不超过1m(太长易变形且单体重量大,不易换炭)。活性炭箱体体积应综合考虑气体流速、箱体截面积气体停留时间、现场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规范排放口建设,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高于地面时,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等易于人员到达的监测安全通道。
强化活性炭填装量及更换频次管理
吸附床层的活性炭填装体积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气体流速、停留时间等参数确定填装量根据活性炭类型确定。活性炭每个更换周期内应当予以全部更换。活性炭箱体因空间、承重而造成实际体积小于规范参数设计要求的,应当等比例加大换炭频次,累计换炭量应不少于规范参数炭箱每个更换周期换炭量。企业应定期检测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出口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当出口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70%时,应及时更换新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 500 小时。
法律风险
对活性炭吸附设施未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超标的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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