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7日,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对汤某某开办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车维修保养,该厂无环评手续,除化粪池外无其他污水处理系统。
经进一步检查,工作人员发现,汤某某从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17日,该厂在三年多的经营期间内,将含有污染物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桶、废机油盆、含大量废机油的汽车零部件等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在该厂门口空地造成渗漏,加之雨水冲刷,部分废机油等污染物从堆放场地内流出,经过场内低洼渠道、中意路边的沟渠从而直接排放到城市下水管网。
2019年6月17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皮机油桶堆放处洼地积水、与洼地积水相连通的外流废水、污泥堆放处以下土壤和井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厂废机油桶堆放处洼地积水中化学需氧量16500mg/L (标准值100mg/L).石油类4340mg/L (标准值5mg/L)均超过国家标准,且废机油属列入国家危废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汤某某露天堆放含有危险废物的机油桶,造成环境污染。
2019年6月27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天心分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10月10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汤某某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渗井、渗坑、漫流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后,法院依法宣判:汤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环保意识欠缺,汤某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宣判后,他后悔不已。
为了加强修理厂废油的管理,杜绝乱排乱放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1.1修理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油品管理全面负责。
1.2 产生的所有废油必须集中回收于容器内,不得将废油排入水沟、地面或乱倒 ,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污水零排放的正常运行。
1.3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跑、冒、滴、漏,禁止物料、润滑油和动力用油泄漏。
1.4 废油应贮存在火灾危险最低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5 废油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1.6 维修人员在油料库房取润滑油时禁止润滑油流到地面,在给车辆设备加注润滑油时,要用专门的漏 斗和油壶,禁止加油时润滑油流在设备或地面上。
2.1废油存放处,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沙等)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2.2应定期进行废油桶检查,确保废油不会因泄漏而流失。
2.3当废油储存达到高限时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出售,保证不能溢流。
2.4收集废油的过程中,应避免容器损坏 ,或者废物外溢或散落于收集区域附近。
3.1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油品,维修后多余的油品应回收。油桶,制冷剂罐,油漆罐等排放整齐,不许随处乱丢,特别是齿轮油,机油,液压油。
3.2更换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油,刹车油应先将旧油放出,放尽后再加新油。
3.3放出的废机油用专门的盘子接,应小心防 止滴落地面或溅出盘子,然后集中放入废油桶内。
3.4清洗油、柴油主要是用于清洗零部件的油类,维修人员应根据清洗零部件量,领取适量清洗油,清洗油应反复使用,直至不能使用,再放入废油桶内集中回收。
4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危废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危废违规堆放。该企业危废仓库北边空地露天堆放约1.6吨漆渣,且部分场地未硬化,无任何防渗措施。
违法行为二:未张贴危废标识。装漆渣的编织袋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该企业危险废物违规堆放、未张贴危废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危废包装物张贴危废识别标志,限期三十日内将所有危废规范存储。下步,衢江分局将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并监督其改正违法行为。
1、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危废与一般固废未做到分类储存
3、危废贮存不规范
4、未建立危废台账
正确做法:按照危险废物台账标准格式建立危废台账,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现场,一份存档备案。
5、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
正确做法:验明“证”身,签订合同。
6、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联单,或联单未保存5年
正确做法:转移危险废物的,需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7、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未申报
正确做法:危废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的应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