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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关注!新固废法实施在即,这些变化你看到了吗?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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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对违法行为

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

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

以下这些变化产废企业需重视!

01

固废设施自主验收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企业需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02

跨省利用备案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跨省利用备案



固废产生单位需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台账,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台账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4

建立产生处置台账



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产废单位应当对运输方、利用方、处置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业固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工业固废产生者还要和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05

排污许可申报



各企业应当将工业固废纳入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范围,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填报产生的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对于已经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补充工业固废的相关信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6

规范贮存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设置固废堆存场所,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否则处所需处置费用1-3倍罚款,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五日至十五日拘留。


07

按证经营



从事危废收集、利用、处置的单位,应按许可证约定的种类、规模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面临双罚后果,即对企业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8

持证经营



拟从事危废收集、利用、处置的单位,在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面临双罚后果,即对企业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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